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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職必修「競業條款」 你簽的合約有效嗎?

2024/3/12 下午 02:01:07

深耕同一領域後轉換工作時難免會選擇熟悉的專業,不少求職者卻面臨『競業條款』綁住了大展身手的機會,但你簽的條款真的有效嗎?以下3個方向簡單檢視合約效力,趕緊檢查手邊的合約你簽的到底是什麼。

競業條款2大分類

競業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而設計的重要法律工具,以保護雇主的商業利益,包含避免技術或營業秘密外流,甚至員工該技術或秘密來營利。因此會限制工作者在相同或類似的業務領域中從事競爭活動,其中又可分為在職中與離職後

1.在職中:主要常見於限制員工下班後的兼職內容,因無法律明文規定員工不可以兼職,因此部分企業會針對可接觸核心機密的員工在聘僱合約中加入相關內容。

2.離職後:根據勞基法,針對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基於保護勞工無法繼續在專業領域工作,有詳細的條件事項,倘若未符合規定,其競業條款將可能無效。



3項準則判定效力

根據過往案件法院判決,在職中的競業條款會根據實際案例以及舉證內容有所不同的認定,重點在於競業兼職是否危害到雇主事業之競爭力,甚至影響原本的勞動業務,視情節狀況雇主可進行懲戒。相對地,離職中的競業條款,即須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以及第7條之3補償考量事項,以下愛客獵將條文整理成3大項準則

1.勞資雙方條件

﹥雇主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利益或智慧財產權益

﹥員工擔任的職務可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祕密,例如研發技術、客戶名單、策略方法等

2.合理禁止範疇

﹥期間-以2年為限,簽訂期限超過2年亦以2年計算

﹥地點-明確區域範圍,並以原雇主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

﹥領域-應具體明確,以原雇主事業營業相似的就職企業、相同職務內容為限

3.提供合理補償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平均月薪的50%

﹥補償金額須足以維持勞工競業禁止期限之生活所需

﹥補償金額與勞工競業禁止期間遵守相關禁止範疇及就業範圍之所受損失相當

雇主須依上列事項綜合考量給予合理補償,並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常見競業禁止契約無效原因

1.未設定補償機制

2.違反條件範疇限制,擴大解釋為員工不能在特定產業擔任『任何職務』

3.補償基準未達到50%或給予的時間與禁止期限不符



自由契約VS商業秘密

轉職是一個常見且重要的生涯選擇,往往卻在競業禁止條款卡關,愛客獵獵才顧問經理Yvette提醒,部分企業會將競業條款作為評斷候選人的條件之一,在面試時詢問求職者的簽署意願,但切記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簽訂競業條款,勞工亦有不簽訂的選擇權。

同時,簽訂競業禁止約定,須以一式兩份書面形式,並詳載競業禁止之「合理範疇」、「合理補償」等內容,雙方簽章後各執一份自行留存。此外,雇主不可任意將競業禁止條款加入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必須遵守,還是需要符合上述法條對於競業禁止約定的準則。

當勞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時,同時要小心可能會違反營業秘密法,以及刑法第317條「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進而加重處罰。基於企業經營,對於雇主而言許多資訊都是機密、具有經濟價值,所以勞工入職時,會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要求員工不得洩漏或未經授權而使用公司的機密資訊,當僱傭關係結束或員工離職,員工依約定期限內仍須遵守保密義務;而「競業禁止條款」則是在防止員工離職後一段時間內於相似行業任職。

雖然競業條款和保密條款有著不同的重點和規範範圍,但這些條款的存在不僅為保護企業的利益,同時也是為提供勞工職涯的保障。在簽署這類條款前,可再仔細觀察自我的權益,核實約定簽訂效力並忠實契約精神,才能穩固雙方互利互惠的勞動關係。

參考資料:

勞基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N0030002&FLNO=7-3&ty=L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tw/cp-207-910432-1c608-1.html

轉職必修「競業條款」 你簽的合約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