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稽核人員適任條件。 2. 會計師務所事審計工作滿2年以上者或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者(製造業經驗尤佳) 。 3. 熟悉內部控制制度、稽核程序及上市櫃公司相關法令。 4. 良好的溝通與報告撰寫能力。 5. 細心、能獨立作業、抗壓性高。 6. 可配合出差子公司查核。 7. 具備CIA、CPA、CISA證照及稽核相關證照者佳。